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勞補,17,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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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郭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工資差額、資遣費、補提撥退休金等共新臺幣(下同)2,00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933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966元(計算式:20,899-13,933=6,966)。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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