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勞補,18,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王子維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彰即松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0,400元(詳細項目、金額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補償340,4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00元。
是本件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9,687元【計算式:12,187元-2,500元=9,68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薪資補償 340,400元 原請求381,8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41,400元(見本院卷第16、43頁) 2 看護費 280,000元 3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500,000元 合計 1,120,4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