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01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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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邱英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1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68902元 邱英峻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29日止 年息9.13% 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956計算之利息,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1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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