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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照會鐵材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苰瑋
一、債務人照會鐵材行、李苰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債權人主張另一債務人李黃阿玉為債務人照會鐵材行之合夥人,依法對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一併對之提出本件聲請乙節,經查,本院依職權按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李黃阿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調閱其戶籍資料結果,該人別係第三人、而非債務人李黃阿玉,二者顯非同一人,致本院無從特定此部分債務人究為何人。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債務人李黃阿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上開期日補正函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因本院無法特定此部分債務人,亦無從就該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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