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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4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蔡維哲
債 務 人 南台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振昌
債 務 人 蔡妙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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