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436,2024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吳宥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36號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26,751元2.345%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0.2345%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2.47%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0.247%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0.494%自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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