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631,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顏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3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172元顏良益自民國94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38628元顏良益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46931元顏良益自民國94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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