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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李品慧
債 務 人 戴志明
一、債務人李品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李品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志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品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李品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志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品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品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志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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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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