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債 務 人 黃煜昇
債 務 人 黃進發(民國112年5月22日死亡)
一、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黃進發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煜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黃進發曾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5日邀同債務人黃煜昇為保證人向其借款,詎黃進發於112年12月繳本息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為此請求鈞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黃進發已於112年5月2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黃進發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又黃進發死亡後,系爭債務即由其繼承人繼承,且僅在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黃煜昇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黃進發之遺產而未能全額獲償時,始因保證之關係負清償責任。
故本件債權人之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