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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644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13546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2% 002 111866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 003 93050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 004 178579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 005 110975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 006 121270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13546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11866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93050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178579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110975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121270元 梁中明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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