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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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