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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蘇震
債 務 人 盧信成
裴子儀
一、債務人盧信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盧信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盧信成、裴子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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