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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6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世寶即鄭世雄之繼承人
鄭世喜即鄭世雄之繼承人
鄭世勇即鄭世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惟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第一頁羅斯福路1段4號,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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