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家催,10,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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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巫文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巫文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10月1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2)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巫文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巫文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巫文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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