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家聲,29,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方國柱

代 理 人 涂欣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琪、方厚卓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03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甲○○2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55元扶養費等語,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於主文第二項諭知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男性,其聲請時為65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1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6.98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2,431,200元(計算式:10,055元×2人×120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