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繼,1110,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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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謝文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於同年4月3日具狀以「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01號、第1105號裁定駁回聲請......為免於繳納500元後,逕被駁回之風險,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再聲請」等語,又經本院職權調閱繳費資料所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家事陳報(二)狀、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份在卷可憑。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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