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李婉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逢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