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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費世豪
相 對 人 費德智
費彥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嘉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費德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費彥程、邱嘉淇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變價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未經繳納二審裁判費即撤回上訴,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在案。
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支出如附表一所示,分別係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先行繳納。
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爰裁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一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5,620元 相對人費德智預納 初勘服務費 13,500元 聲請人費世豪預納 鑑定費 90,000元 聲請人費世豪預納 地政規費 7,200元 相對人費德智預納 補充鑑定費 10,000元 相對人費德智預納 共計 126,320元 備註 聲請人費世豪預納103,500元 相對人費德智預納22,820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1 費德智 4分之1 31,580元 2 邱嘉淇、 費彥程 連帶負擔4分之1 31,580元 3 費世豪 2分之1 63,160元 備註: 1.聲請人費世豪已預納訴訟費用103,500元,扣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63,160元後,剩餘40,34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2.相對人費德智應負擔訴訟費用31,580元,扣除已預納22,820元,應給付聲請人費世豪訴訟費用金額為8,760元(計算式:31,580元-22,820元=8,760元) 3.相對人邱嘉淇、費彥程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費世豪訴訟費用金額為3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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