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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相 對 人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德
上列相對人聲請返還聲請人郭添財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是得聲請返還擔保金者乃提供擔保金之人,受擔保利益人並無聲請權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物,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依據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事件,向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15號提存擔保金者為聲請人郭添財。
相對人既非假扣押事件提供擔保之人,即無聲請權限,相對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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