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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劉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3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
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付,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據。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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