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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李志忠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113年3月27日本院強制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048號裁定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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