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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苡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宗銘、俞雅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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