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354元【計算式:5,273,417÷4=1,318,35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