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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13樓
代 理 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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