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街00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