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補,6,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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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5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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