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補,9,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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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宛庭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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