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補,9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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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里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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