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親聲,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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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觀諸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家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為「臺東縣○○鄉○○路000號」,其居所地則為「臺東縣○○市○○路0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聲請狀分別記載甚明(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第7、27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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