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法,4,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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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尚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磐石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磐石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磐石基督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99年1月26日府民宗字第099002256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5冊、第6頁第80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提請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等語。

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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