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9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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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葉子秀即葉美妗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⒌債務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協商不成立」,應具體詳細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且須提出聲請協商之所有資料,如已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⒍債務人稱自111年4月1日起在歸仁菜市場打零工,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⒎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
且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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