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3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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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請人 徐于涵即徐惠茹

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自陳在永康兵仔市擺攤販售內衣,應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擺攤工作?如有,應據實說明每月收入約為何及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收入切結書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應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二)應說明聲請人除上開所稱自營販售內衣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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