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 (一)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期間為「110、111年間」
-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積欠「詹世駿、郭仙棟、和潤企業股份
-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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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請人 陳沐欣即陳沐辛
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13年2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期間為「110、111年間」,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2月起至113年1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積欠「詹世駿、郭仙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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