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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債 務 人 許孟香(原名黃許孟香、盧孟香)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孟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依前揭規定聲請復權,業據提出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卷審核屬實。
是其聲請復權,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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