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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經強制住院,同年月11日凌晨4時許遭室友攻擊抓傷臉部,聲請人的家人來探望希望在家就近照顧聲請人,聲請人也希望回家照顧自己,不想在陌生的環境再有任何事。
之所有會在113年3月5日有那些行為,是因為有喝了點酒,加上那陣子壓力太大,來療養院已經一星期有了,就不要再喝酒就好,也辦得到。
希望可以開心與家人團圓。
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據送審資料紀載,個案(即聲請人)近一個月出現被害妄想、自言自語及混亂行為,多次破壞物品且從三樓將東西丟下去,113年3月5日摔壞家中電視機、電話,並割壞紗窗,於急診態度敵視、情緒激動,持續謾罵家屬,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13年3月6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日衛部心字第1130011701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
另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該院以113年3月28日嘉南司字第1130002521號函覆:「陳員目前仍有妄想(物件遭掉包換置),對住院前破壞家中物品行為目的合理化解釋(稱自己添購,嚴重破壞並無不可),實無明顯改善,恐因妄想症狀,仍有傷人之虞,應繼續積極評估及治療。
就精神衛生法,經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之判斷,應無流程問題」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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