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14,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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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郭俊宏
吳雪珍
石凌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許國副
陳亮君

蕭正文
莊梨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3,45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81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附表一至四「抵押權內容」欄所示抵押權 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及請求各該抵押權人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因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係欲作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依據,是於經濟上目的觀之,原告於確認聲明可受之利益不能超過塗銷聲明之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聲明之價額為準。

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3,452元(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一至四,4,870,318元+100萬元+1,165,600元+817,534元=7,853,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一 抵押物 (所有人:吳雪珍) 權利 範圍 價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課稅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抵押權內容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3,100元×124.78平方公尺=4,130,218元 一、 登記日期:112年1月18日 抵押權人:許國副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380萬元 二、 登記日期:112年5月26日 抵押權人:許國副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20萬元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全部 740,100元 訴訟標的價額:4,870,318元 抵押物價額合計4,870,318元,低於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合計500萬元,應以較低之抵押物價額為準。

附表二 抵押物 (所有人:吳雪珍) 權利 範圍 價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課稅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抵押權內容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29,300元×413平方公尺×1/10=1,210,090元 登記日期:112年1月18日 抵押權人:許國副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00萬元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0000000分之 140 28,500元×424平方公尺×140/0000000=1,692元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全部 145,8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100000分之70 161,200元×70/100000=113元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100000分之70 161,200元×70/100000=113元 訴訟標的價額:100萬元 抵押物價額合計1,357,808元,高於抵押權擔保債權額100萬元,應以較低者之擔保債權額為準。

附表三 抵押物 (所有人:郭俊宏) 權利 範圍 價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課稅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抵押權內容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400元×100.75平方公尺=846,300元 一、 登記日期:112年1月18日 抵押權人:陳亮君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240萬元 二、 登記日期:112年5月25日 抵押權人:蕭正文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20萬元 臺南市○○區○○ 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000號之27) 全部 319,3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165,600元 抵押物價額合計1,165,600元,低於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合計360萬元,應以較低之抵押物價額為準。

附表四 抵押物 (所有人:石凌燕) 權利 範圍 價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課稅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抵押權內容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21 33,817元×7008.79平方公尺×21/10000=497,734元 一、 登記日期:112年3月30日 抵押權人:莊梨欄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420萬元 二、 登記日期:112年6月13日 抵押權人:蕭正文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20萬元 臺南市○○區○○ 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全部 319,800元 訴訟標的價額:817,534元 抵押物價額合計817,534元,低於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合計540萬元,應以較低之抵押物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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