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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鄭必群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被 告 鄭榮進
鄭榮隆
鄭美綾
鄭英秀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鄭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4,272元(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之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坐落臺南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 494 24,516 二分之一 6,055,452元 2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0之1地號土地 342 35,157 同上 6,011,847元 3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0之2地號土地 57 36,500 同上 1,040,250元 4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0之3地號土地 49 同上 同上 894,250元 5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0之4地號土地 10 26,623 同上 133,115元 6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0之6地號土地 9 36,500 同上 164,250元 7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0之7地號土地 4 同上 同上 73,000元 8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1之54地號土地 304 27,400 八分之一 1,041,200元 9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1之55地號土地 212 24,355 同上 645,408元 10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1之56地號土地 17 36,500 同上 77,563元 11 坐落同區佳里段1071之59地號土地 2 同上 同上 9,125元 12 坐落同區公園段715地號土地 6.1 25,700 同上 19,596元 13 坐落同區公園段716地號土地 28.31 同上 同上 90,946元 14 坐落同區公園段927地號土地 33.28 同上 同上 106,912元 15 坐落同區公園段928地號土地 100.01 21,598 同上 270,002元 16 坐落同區公園段929地號土地 85.43 20,039 同上 213,991元 17 坐落同區公園段930地號土地 18.9 25,700 同上 60,716元 18 坐落同區公園段931地號土地 346.18 30,129 同上 1,303,757元 19 坐落同區公園段932地號土地 66.78 30,946 同上 258,322元 20 坐落同區公園段933地號土地 52.76 31,019 同上 204,570元 總計 18,674,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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