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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朱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道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聲明係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備位聲明則依兩造所簽立之承諾書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應於原告向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系爭不動產之抵押貸款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利益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43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土 地 及 建 物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12,應有部分全部) 864,7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336/100000) 4,077.15平方公尺×61,617元/平方公尺×336/100000=844,1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22,應有部分全部) 282,0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94/100000) 4,077.15平方公尺×61,617元/平方公尺×94/100000=236,1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1,應有部分全部) 1,057,1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475/100000) 4,077.15平方公尺×61,617元/平方公尺×475/100000=1,193,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24,應有部分全部) 1,054,8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473/100000) 4,077.15平方公尺×61,617元/平方公尺×473/100000=1,188,2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 計 6,720,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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