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48,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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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顧清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熙、王家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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