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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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台灣肉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謝瑋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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