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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陳足賢
送達代收人 黃若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6,5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公告現值 土 地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 1,452.7平方公尺 9分之4 1,291,28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 182.07平方公尺 9分之4 161,84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 1,908.63平方公尺 9分之4 1,696,56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900元 106.43平方公尺 9分之4 89,87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00元 132.81平方公尺 9分之4 112,151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00元 27.96平方公尺 9分之4 24,853元 合計:3,376,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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