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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周怡珍
被 告 侯坤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萬7,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394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而原告係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9073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依拍賣程序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05萬7,000元拍定取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205萬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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