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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趙仁德
被 告 羅榮山
羅郭麗卿即羅登輝之繼承人
羅梅香即羅登輝之繼承人
羅國宏即羅登輝之繼承人
羅淑霞即羅登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06元(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11,4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8.29㎡=436,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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