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09,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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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秉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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