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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彭友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8,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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