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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李科鋐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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