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3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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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柯美香

被 告 陳大石
陳明達
陳明宗
陳新發
陳德翰
陳德明
陳清平
陳寳樹
蔡孟珊
陳宏志
陳忠川
陳俊宇
陳宥靜
陳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0,692元〔計算式:1,708.38(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7,943(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5(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6,130,6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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