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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沈暐筑
沈玟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晟儀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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