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87,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