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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黃振亨
黃雲英
黃振忠
黃振義
黃月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黃勇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600元【計算式:(186+345)平方公尺×4,600元/平方公尺=2,44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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